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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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市和谐企业创建实施办法和要求,现将260户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向社会发布,其名单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区级和谐企业
1、劳动用工在25人以上,并在高新区独立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2、严格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包括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确保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近12个月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败诉案件、近36个月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
3、重视日常劳动关系协调,包括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务派遣用工符合相关规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并按规定备案;
4、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厂务公开、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5、注重劳动争议源头处理,包括成立规范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有1名以上取得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的调解人员、未发生过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事件;
6、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包括依法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并拨缴工会经费、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管理规章制度、正常提取和使用教育经费保障职工学习培训。
(二)市级和谐企业
1、被命名为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满2年的;
2、近60个月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败诉案件;
3、建立基层党组织,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4、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并依法进行备案;
5、重视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企业具有较强凝聚力;
6、市级和谐企业应达到的其他条件及标准。
二、申报材料
(一)区级和谐企业
1、《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3、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以及行政审批部门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成立的文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复印件;
5、公司制企业需提供公司章程和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决议复印件;
6、申报区级和谐企业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劳动用工管理现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做法和措施等。
(二)市级和谐企业
1、《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以及行政审批部门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成立的文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复印件;
5、公司制企业需提供公司章程和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决议复印件;
6、上年度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附件4);
7、基层党组织成立的相关材料;
8、申报市级和谐企业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劳动用工管理现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做法和措施、可复制可推广的相关经验等;
三、确认材料
根据工作要求,和谐企业称号须每3年确认一次。已被命名为区级、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当在3年期限届满前60日,提交《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确认表》(附件3)一式两份。逾期未提交确认材料的视为用人单位自动放弃和谐企业称号。
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申报该项目,请联系政策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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