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人社许决〔2024〕21号
良庆区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决定书
南宁致一轮胎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仓储配送岗位、销售业务岗位、商务专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同意你公司会计岗位、内勤主管岗位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应在法定标准总工作时间范围内安排,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平均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计算工时制采取轮休调休,不定时工时制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适当限制最高日工作时间,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四、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应予公示。
五、你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24年4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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